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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2019年就读中职学校国家免学费政策公告

发布时间:2018-04-11 17:26:11 丨 热度:1193

 一、从2014年起对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财教〔2013〕2号)规定的免学费资金财政补助方式进行调整完善,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将“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第一、二学年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第三学年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财政按照不高于三年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的50%的比例和免学费标准,适当补助学校。”的内容,调整为: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第一、二、三学年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

    (二)将“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的内容,调整为: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三)免学费政策范围、省级对市县的免学费补助标准和免学费补助资金分担比例,继续按照赣财教〔2013〕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经国务院批准,从2015年春季学期起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标准由年生均1500元提高到2000元。各地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法》、《江西省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意见》(赣财教〔2013〕2号)规定,足额安排应承担的国家助学金及免学费资金会同教育部门及时拨付资金。

三、各地教育部门应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生信息档案,保证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信息完整和准确,并及时将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的学生信息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配合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资金。同时,要指导学校加强学籍信息管理,及时、准确录入和更新学生信息,保证学生信息的准确性。坚决杜绝通过虚报学生数套取补助资金的现象发生。

四、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规定受理学生申请,组织评审,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结果在相关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中等职业学校或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学生资助卡,学生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学生证,到发卡银行网点柜台激活资助卡后方可使用。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及免学费资金。

五、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工作负主要责任。

六、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预决算制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综合预算,将收支全部纳入学校年度预、决算管理。

七、各地财政、教育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同时采取得力措施制止虚报冒领骗取国家助学金及免学费资金以及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行为。对弄虚作假、虚报学生人数,套取财政资金或挤占、挪用、截留国家助学金及免学费资金等违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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